欢迎访问宁夏回族自治区信访局 登录个人中心

首页>政策法规 > 政策解读

《信访事项办理群众满意度评价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解读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生成日期 2023-05-12
来源 自治区信访局 解读单位 自治区信访局

为贯彻落实《信访工作条例》,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办理程序,提高办理质量和效率,接受群众对信访事项处理过程和办理结果的评价,根据国家信访局修订实施的《信访事项办理群众满意度评价工作办法(试行)》(国信发〔2022〕11号),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信访局研究修订了《信访事项办理群众满意度评价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宁信局发〔2023〕9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现对《实施细则》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国家信访局于2022年5月9日修订印发了《信访事项办理群众满意度评价工作办法(试行)》,由于国家信访局《办法》主要对国家信访局登记受理信访事项的满意度评价工作进行了规范,为进一步规范区、市、县三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登记受理信访事项的满意度评价工作,宁夏回族自治区信访局在学习借鉴兄弟省区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对《信访事项办理群众满意度评价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了修订。

二、主要修订内容

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共18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是依据《信访工作条例》,对信访事项办理满意度评价的范围进行了明确,明确了检举控告类事项以及申诉求决类中涉法涉诉、仲裁程序、党内申诉程序、行政程序、行政履职程序信访事项的满意度评价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另行规定。同时明确了依法依规不宜公开的信访事项,不纳入满意度评价的范围。

二是对信访事项的转交、告知、办理、答复、回访等工作流程进一步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切实提高一次性办结率、化解率,努力实现案结事了、群众满意。

三是对信访事项处理过程和办理结果的公开进行了规范,明确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和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及时向信访人公开信访事项登记日期,信访部门分级转交日期,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限办期限,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出具的告知书及日期、延长办理期限告知书及日期、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及日期等内容。

四是对满意度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进行了明确和细化,进一步规范了查询码告知、督办提醒、引导评价、结果运用等工作流程,明确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信访局对各地各部门满意度评价总体情况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进行综合分析和通报。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要把满意度评价结果纳入党委、政府信访工作绩效考核内容,作为评选表彰的参考。对评价工作中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及时报告本级党委、政府和信访工作联席会议。


  相关文件:

自治区信访局关于印发《信访事项办理群众满意度评价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