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索 引 号: | 640000/2024-00056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 |
责任部门: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时间: | 2024-01-23 |
标 题: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发布时间: | 2024-02-04 |
发文字号: | 宁政规发〔2024〕1号宁政规发〔2024〕1号 | 有效性: | 有效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宁政规发〔2024〕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第21号令)等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区最低工资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地区类别
全区最低工资标准地区类别由现行的三个类区调整为两个类区。根据全区各地经济发展、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对县(市、区)最低工资地区类别进行重新调整划分,将原二类区银川市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石嘴山市平罗县,吴忠市利通区、青铜峡市,中卫市沙坡头区、中宁县合并到一类区,原三类区统一调整为二类区。
二、提高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区:银川市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惠农区、平罗县,吴忠市利通区、青铜峡市,中卫市沙坡头区、中宁县每人每月提高到2050元。
二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同心县、盐池县,固原市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中卫市海原县每人每月提高到1900元。
三、提高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区提高到20元;
二类区提高到18元。
四、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包含的内容
提高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包括职工个人应依法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五、下列各项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
(一)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如伙食补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等。
以上最低工资标准和规定从2024年3月1日起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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