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九类困难人员可获医疗救助
解读方式 | 文字方式 | 生成日期 | 2023-06-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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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宁夏政府网 | 解读单位 | 宁夏日报 |
1月9日,记者从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获悉,新修订的《宁夏医疗救助办法》将于3月1日起施行,具有宁夏户籍的九类困难人员可以获得医疗救助: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高龄低收入老年人、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自治区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办法的救助对象发生变化。新增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根据“低收入家庭重度残疾人”已被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覆盖的实际,删除“低收入家庭重度残疾人”的困难人员类别,但对该群体的保障力度并未降低;将因病致贫家庭患病人员调整为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具体认定条件由自治区民政部门会同医疗保障部门确定;新增“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的兜底项;规定市、县(区)级人民政府自行规定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医疗救助费用由本级财政自行负担。
办法更新了救助方式和标准。对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高龄低收入老年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定额资助。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给予补助。具体的起付标准、补助比例、年度补助限额等救助政策,由自治区医疗保障、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规定救助对象有多重身份的,按照标准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补助,不得重复享受。
办法规定了救助程序。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的资助,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划转,确保接受资助的救助对象及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的补助,实行直接救助和依申请救助。(记者 周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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