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进京上访且索要财物 两男子获刑两年
近日,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对多次非正常上访的余某某、马某某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这是红寺堡区首例非法上访入罪案。
一、非法上访
经法院审理查明,余某某、马某某以土地流转费过低、且流转土地上的拱棚被损坏和蓄水池损坏为由,于2017年3月至9月先后多次组织他人到国家信访局等中央单位越级进行缠访、闹访,并对前来接访的工作人员进行恐吓、威胁制造社会影响,提出如果不支付上访期间所花费用,则继续留在北京缠访、闹访等非法要求,接访人员迫于压力被迫向余某某、马某某等人两次共计支付23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某、马某某等人因红寺堡镇弘德新村拱棚流转问题,未按《信访条例》规定进行信访,多次赴北京非正常上访、辱骂接访人员,以不支付上访所花费用则继续留在北京缠访为要挟,两次共向接访人员索要公共财物共计23000元,情节严重,其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原审法院根据上诉人进京上访,破坏社会秩序,强拿硬要23000元,情节严重的犯罪事实,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应予维持,遂作出终审裁定。
信访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公民应依法依规合法上访,合理表达诉求,不能以非法上访、缠访、闹访等非常规手段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甚至以此谋私利。采取极端的方式上访,不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会扩大问题,达到一定情节,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二、那什么是非法上访呢?
所谓“非访”,即“非正常上访”。 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相关规定,信访是法律法规赋予公民的正当权利,但是应该正确、合法行使。正当信访和非正常上访的界限就在于是否侵害了他人权利,是否扰乱了政府行政管理、社会公共秩序。如果侵害他人权利、扰乱公共秩序,甚至损害国家形象的话,就属于非正常上访。这种越级的、过激的上访方式,不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会扩大问题,甚至涉嫌触犯法律。
以下22种行为,都属于非正常上访:
1、围堵、拦截公共和公务车辆或堵塞、阻断交通的;
2、信访人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3、信访人损毁公共财物、寻衅滋事的;
4、信访人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的;
5、信访人强行冲闯政法机关设置的警戒线、警戒区或阻碍执行公务的车辆通行的;
6、信访人组织、策划、教唆、煽动、串联、胁迫、引诱、欺骗、幕后操纵他人实施上述行为之一的;
7、信访人有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的;
8、信访人阻挠企事业单位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活动的;
9、信访人对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而缠访、闹访的,信访人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散发传单、打横幅标语、呼喊口号、穿状衣、戴标语、非法滞留、聚集哄闹或以自杀、自残相威胁等扰乱公共秩序和正常工作秩序的;
10、信访人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上访的;
11、信访人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缠访、寻衅滋事、影响其他信访人正常活动的;
12、信访人将行动不便或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国家机关门前或信访接待场所的;
13、信访人以违法形式越级上访的;
14、因同一信访事项五人以上集体上访不按规定推选代表的;
15、信访人到非信访接待场所和机关上访的;
16、信访人以信访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借机敛财的;
17、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
18、信访人对正在办理或司法程序终结、行政程序终结的事项,继续闹访、缠访的;
19、信访人恶意扩大事态,诋毁政府形象,侮辱、围攻、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扬言实施杀人、放火、爆炸等恐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
20、信访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21、信访人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
22、信访人围堵、冲击国家机关的。
三、上访的正确打开方式
1、上访要一级一级的上访,不能越级。准备好上访材料,多复印几份,要写清楚上访的事情的详细内容。
2、上访人应当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信访工作机构指定的接待场所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
3、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上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不服的,可以请求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核。
4、上访的时候不要闹访,打横幅、打骂工作人员、阻塞交通或者其它违反公众秩序的事,这样非但上访不会成功,严重的则会被拘留,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来源:红寺堡信访】